定向增發是什么意思?定向增發也叫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新股,適用于已經上市的公司,類似于海外常見的私募 ,中國資本市場也早已有之 。但是,作為兩大背景下——即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和股改后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項新政,如今的非公開發行同以前的定向增發相比,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
《公司法》、《證券法》等均對非公法發行做出了類似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性的規定,主要針對非公開發行的兩個文件如下:
2002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有關條件的通知,通知對增發的條件做出了限制性規定,主要包括:最近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0%,而且最近一年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0%;增發新股募集資金量不超過上年度凈資產;前次募集資金投向項目完工進度不低于70%;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發生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最近l2個月未被證監會公開譴責或者批評;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不穩健行為;上市公司為其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整改已滿12個月;符合《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等。
2006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關于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有關條件的通知》等文件,主要對非公開發行做出以下規定: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同時,文件還對不得定向增發的情形做出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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